关于调整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和结算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7-11 浏览:7292次
徐卫农卫〔2011〕6号
关于调整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
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和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 )、铜山区、贾汪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卫生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控制,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测算,决定对全市新农合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和结算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病种范围
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病人病种范围扩大到122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调整结算办法
1、纳入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病例,在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项目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如下:
(1)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80-100%时,按定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2)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50-80%时,分别按照45%、60%和80%标准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3)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低于限额收费标准50%时,进入保底补偿,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分别按照45%、60%和80%标准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保底补偿费用高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费用时,差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4)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限额收费标准时,限额标准以内的住院费用按定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均按照70%标准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此类病例也可直接进入保底补偿。
2、未纳入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病例,在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报销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分别按照45%、60%和80%标准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保底补偿标准分别为40%、55%和75%,保底补偿费用高于基金支付费用时,差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市卫生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控制,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测算,决定对全市新农合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和结算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病种范围
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住院病人病种范围扩大到122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调整结算办法
1、纳入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病例,在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项目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如下:
(1)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80-100%时,按定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2)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50-80%时,分别按照45%、60%和80%标准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3)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低于限额收费标准50%时,进入保底补偿,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分别按照45%、60%和80%标准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保底补偿费用高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费用时,差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4)实际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限额收费标准时,限额标准以内的住院费用按定额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均按照70%标准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此类病例也可直接进入保底补偿。
2、未纳入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病例,在市、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报销费用减去起付线后,分别按照45%、60%和80%标准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保底补偿标准分别为40%、55%和75%,保底补偿费用高于基金支付费用时,差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新农合 调整 医药费用 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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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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