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12-23 浏览:6569次
徐东院〔2007〕92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已经院领导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2、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3、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
4、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决定书
二○○七年六月四日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上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东方人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院务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市东方人民医院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市东方人民医院提供信息的,可以向市东方人民医院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市东方人民医院应当作好记录。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四条 市东方人民医院收到公开院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当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且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院务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市东方人民医院不掌握申请信息的,应当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院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市东方人民医院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院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市东方人民医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院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市东方人民医院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市东方人民医院提供院务公开内容不收取费用,国务院、省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东方人民医院依申请提供院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等,市东方人民医院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院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徐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1: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附件2: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受理回执
:
你(单位)提交的院务公开申请,我院已于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 )。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答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转办通知单
:
现将《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编号为: )转交给你们,请按照《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决定书
:
你(单位)提出的院务公开申请(编号为: ),经查,该信息属于: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
具体答复如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