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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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告

更新时间:2014-03-28      浏览:5549次

  


广大患者朋友们:

    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方便广大患者朋友们的就诊,自201441日起,我院启用新的门诊病历,该门诊病历就诊后由您自行保管。初诊时请使用患者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患者信息,复诊时请携带该病历进行复诊。该病历是您今后办理相关救助、精神鉴定、保险理赔等必备资料,请务必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不予补记!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祝您早日康复!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