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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平安医院考评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1-07-29      浏览:3525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1号)精神,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创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科学、规范地开展平安医院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中央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8]20号)和《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苏平医协组[2007]3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根据《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苏平医协组[2007]3号)的工作要求和分值标准进行检查考评。主要检查考评各市、县(市、区)在平安医院建设过程中对医疗执业环境、服务质量、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医院周边及内部治安环境、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单独考核各级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组织建设情况,其考核分值纳入总分。各市、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充实考评内容。
    二、考评对象
    各市、县(市、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我省考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单独进行。
    三、考评原则
    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考评方法
    1.检查考评工作由各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在每年第四季度负责组织实施。
    2.考评小组由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和医药管理及医疗业务专家组成。
    3.考评主要运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确保检查考评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4.考评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医疗机构在普遍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省负责对市及三级医院的创建情况进行考评;市负责对县(市、区)及二级医院的创建情况进行考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的创建情况进行考评。
    5.平安医院由各级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命名,并采用年审制,实行一年一审,对当年达标的平安医院在第二年仍要审核;对已取得平安医院称号的,若出现工作下滑不符合标准,将被取消平安医院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资格。
    1.发生过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擅自采集血液或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4.发生未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
    5.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认为需要取消其评比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考评要求
    1.平安医院实行年度集中检查考评,要把年度集中检查考评与日常工作部署相结合,与开展专项活动相结合,与辖区内平安建设相结合。
    2.要把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平安建设检查考核总体规划,把平安医院检查考评的结果作为年度综治与平安建设检查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作为总体评价当地平安医院建设的参考依据。
    3.依据本考评办法的要求考评时,考评条款出现负值时,以扣完基本分为限。
    4.本办法由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