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12-04-28 浏览:6202次
1、医疗机构是指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站等;
2、医疗机构要开业行医,先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6、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8、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9、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10、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11、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12、医疗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