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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心理更健康 让社会更和谐——访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长曹军杰

更新时间:2014-10-08      浏览:1606次

让心理更健康    让社会更和谐

——访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长曹军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由社会诸多因素引起的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也随之增长,各级政府对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2014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到来之际,笔者就《精神卫生法》采访了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长曹军杰。
    曹院长介绍说,精神卫生是卫生体系中最迫切需要立法的领域,因为精神障碍患者较躯体疾病患者更加脆弱,他们几乎在任何一个国家和任何社会阶段都属于最弱势的群体,患者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舆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被精神病”问题,法律同样作出严谨规定,为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提供了法律保障,病人在送院、诊断、治疗、出院四个环节都遵循“自愿”原则,能够避免医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出现非自愿情形下“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曹院长介绍说,作为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大法,精神卫生法视野开阔,在关注精神障碍患者的同时,也注重促进民众心理健康。法律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家庭、新闻媒体、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对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减少精神障碍发生将产生深远影响。
    《精神卫生法》同时明确了医生职业行为准则,既规范服务,也能有效保护医生。对比法律规定,现有服务模式还有许多不合拍的地方,医护人员只有吃透法律精神,才能真正依法、规范地为患者服务。曹院长介绍说,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作为全市唯一的一家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着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及淮海经济区周边县市精神疾病的治疗、康复工作。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学习、宣传、落实《精神卫生法》更是责无旁贷。为加强医务人员对该法律的认识,该院已经部署全员学习《精神卫生法》:积极购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解读本》等刊物,组织大家逐条认真学习;积极派出人员参加《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要求他们学习回来进行宣讲;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医院法律顾问就《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专题培训;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市卫生局安排的《精神卫生法》知识竞赛。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有力地促进医务人员深刻领会《精神卫生法》的精神实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曹院长介绍说,目前我市已排查登记重性精神病患者3万余人,其中部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疾病的长期性和反复性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使得家庭无力承担沉重的住院费用而放弃住院治疗。由于患者的病情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治疗,致使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现象屡有发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曹院长说,每年的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2014年精神卫生日活动主题为“心理健康,社会和谐”,旨在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共同承担防治责任和义务,推动形成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保护和促进公众心理健康。市东方人民医院近年来围绕“精神卫生日”开展了一系列精神卫生宣传、讲座、义诊活动:组织专业医护人员走上街头、广场,走进社区、学校,走进县区、送医下乡等,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促进心理健康、防治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活动,力求让大家正确认识精神疾病,消除偏见和歧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精神卫生,并呼吁社会各界给予精神病人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最后曹院长说,精神疾病患者是社会弱势群体,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医疗、学习和劳动权益,是维护和促进民生的生动体现。防治精神疾病,不仅限于医疗服务工作,更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医药卫生、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复杂。只有多部门协作,共商对策,共担责任,才能全面实现对患者的救治与救助、康复与服务,切实维护群众精神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