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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17-07-26      浏览:3966次

 1.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什么?
答: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4.问:医疗纠纷预防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系统、综合。
 
5.问: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公正、及时、便民。

6.问:医疗机构可供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
答: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
 
7.问:患方哪些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答: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8.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患方复制病历资料,有什么规定?
答:患方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9.问: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任务是什么?
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0.问: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有哪些?
答: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

11.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对尸检有哪些规定?
答: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
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患双方可以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或者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12.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对遗体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13.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明确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不得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不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不
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不得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不得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不得实施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14.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公安机关处置“医闹”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5.问: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16.问:对参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17.问: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索赔金额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18.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对不同索赔金额要求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19.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提起方式是什么?
答: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0.问:发生医疗纠纷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再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答: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的,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22.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的“医闹”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答: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记
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3.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新闻媒体在医疗纠纷报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答: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