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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须知

更新时间:2015-09-18      浏览:6197次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须知
 

    1、各地公、检、法、司委托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聘请书/委托书原件,案件有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询/讯问笔录,相关旁证材料,庭审笔录等;既往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病史资料(可能与精神障碍有关的病历资料特别是精神科就诊病史,头颅影像学检查资料等),送达或寄送本鉴定所,并注明委托人联系方式。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不建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邮寄材料给本专业鉴定人或直接来本中心要求面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补充鉴定材料,或陈述补充意见的,应当通过委托人与鉴定所联系。
    2、一般不建议律师事务所、家属、被鉴定人本人等代表当事人单方利益的机构委托鉴定,以免资料不全不能受理,或者因受到相对方的质疑等而妨碍鉴定意见书被司法机关采信;通常建议进入司法程序后由司法机关委托。
    3、由徐州市公安机关的交警支(大)队推介(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评定案件,被鉴定人或者近亲属、代理人可以事先与本鉴定所电话预约,在约定时间由近亲属陪同被鉴定人来本鉴定所办理登记手续及接受后续的鉴定,所需材料包括:推介书或者委托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门急诊、住院病史,头颅影像学检查资料等。
    4、若委托人认为需要鉴定人提供外出鉴定服务的,应当在委托时说明。外出鉴定的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外出鉴定的案件,通常需要预约后方能进行,鉴定费亦按本鉴定所规定增加。